三未成年伤人致死三90后窝藏同受刑法治玉林新闻网
(原标题:三少年行凶后,三“哥们”窝藏 结果法网难逃,经审理六疑犯悉数领刑)
3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另3名“90后”讲哥们义气帮其逃匿毁灭证据。近日,北流法院对黄宁、王林、梁鹏犯故意伤害罪,廖林、丁颜、郑蓝犯窝藏罪进行了宣判,6被告人悉数领刑。
据查,李某在去年偷了梁鹏的2000元后,梁鹏等人多次去索要,只讨回800元。当年12月11日18时许,梁鹏再次伙同黄宁、王林一起到李某家索要,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用水烟筒打了下黄宁,梁鹏即上前阻拦,却也被李某打了下头部。黄宁见状即从身上掏出折叠式尖刀朝李某胸部捅去,梁鹏也拿起地上的小木凳打李某的头部,王林对李某拳打脚踢。3人见李某倒地昏迷不醒,遂想逃离却被李某父亲拦住,并要求3人将李某送医院抢救。然后,黄宁用摩托车将李某送到镇中心卫生院抢救。
闯祸后,梁鹏于当日19时许打电话告知“哥们”丁颜,要求丁颜帮忙到卫生院了解李某情况。丁颜便驾车到卫生院,在卫生院门口见到黄宁,得知李某正在抢救。然后,丁颜搭乘黄宁去与梁鹏、王林会面,并商量决定逃跑。接着,丁颜又搭乘梁鹏等人到容县城区藏匿。
当日21时许,梁鹏又打电话告知认识的廖林、郑蓝。两人便帮忙送衣物给梁鹏等人,还帮忙找来一辆出租车载黄宁、梁鹏、王林逃往岑溪。之后,廖林、郑蓝还将梁鹏换下的血衣丢入河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宁、王林、梁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廖林、丁颜、郑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已构成窝藏罪。在共同犯罪中,黄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林、梁鹏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黄宁、王林、梁鹏、丁颜、郑蓝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黄宁、王林、梁鹏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刑11年、5年8个月、5年1个月;以廖林、丁颜、郑蓝犯窝藏罪,分别判处1年6个月、1年2个月、10个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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