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玉林城区生产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明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玉林城区生产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快富裕文明和谐新玉林建设,防止环境污染,减少噪音、火灾、爆炸以及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玉林城区的具体情况,现就禁止在玉林城区生产、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玉林城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这里所指的 玉林城区范围 包括:
(一)二环路(含建成、在建、准备建设的规划标线)内的区域;
(二)位于二环路以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生活区;
(三)玉林城区往茂林公路至秀水收费站、往新圩公路至市第一看守所路口、往卖酒公路至寒山水库路口、往陆川公路至岭塘收费站、往玉公公路至坡塘收费站、往玉石公路至二环路仁东路口的路段两侧500米范围内。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报经玉林市公安局审批,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入玉林城区一环路以内的,必须持有玉林市公安局签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四、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凡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凡违反本《规定》,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凡违反本《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凡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的行为人以及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或伤害,本人无能力赔偿或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六、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生产、储存、经营、燃放、运输、携带和夹带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公民都有权劝阻或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8295555(玉林市安监局)、110(玉林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要对举报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惩。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实施本《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是实施本《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建规、工商、交通、环保等部门和玉州区人民政府所辖有关乡镇(街道)、村 (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八、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扩大禁止范围时,由玉林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市以前所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玉林市公安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0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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