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权人与第三人-【资讯】
借贷网讯 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有什么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2001年10月,双方对账,甲公司尚欠乙公司货款5万元,甲公司承诺该款于2002年3月付清。到期后,甲公司未能还款。在乙公司向甲公司催款过程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言明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货款5万元由丙公司于2002年8月前偿还给乙公司。协议订立后,甲公司将其与丙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的事实通知了乙公司。2002年5月,乙公司收到丙公司给付的2万元。2002年8月,丙公司未能按约将剩余的3万元偿还给乙公司。乙公司于2002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剩余货款。
权利和债务该有怎样的分配和担当,在本案中,要明确应当由哪一方承担付款责任,首先应当明确本案中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债务是否已发生了转让,或者说,丙公司给付乙公司2万元的行为究竟是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还是第三人的履行行为。
案情经过审理,依据民法通说,第三人履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合同债务转让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债务转让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狭义的债务转让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最终案件审理结果如下,上述案例中,尽管甲、丙两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有债务转让的意思表示,但该还款协议并没有得到债权人乙公司的明确同意。因此,甲、丙两公司的还款协议对乙公司无约束力。丙公司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对乙公司承担债务。丙公司给付乙公司2万元的行为应认定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中“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甲公司应对剩余货款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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