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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权之债和合同之债-【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4:29:08 阅读: 来源:衬布厂家

借贷网讯 借贷行为中,债务之间的合同会有不同的效用吗?2005年3月3日19时25分赵某驾驶小车行至京珠高速公路韶关段南行125KM+7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同车王某某死亡。经交警认定,赵某负完全责任。经协商,被告赵某与死者之父等人就安抚费等问题达成协议,约定赵某自愿赔偿安抚金等费用25万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

本文具体案情是怎样的呢?经屡次催促,赵某于2009年9月份就向死者的未婚妻出具了载明欠其人民币26万元的欠条,但一直没有兑现。故死者的未婚妻一纸诉状将赵某推向了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然是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但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协议,事后被告又自愿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本文经由法院来审理,被告赵某与死者亲属之间的侵权之债已经转化为了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之债,故被告赵某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给付不能,应负本纠纷的全责。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从本案中我们应该学到什么呢:对于此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多留一个心眼,即使双方通过国家有关机构的调处达成一致协议,事后肇事方如不按约履行,受害方就应当及时向法院寻求帮助、提出诉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因为该权利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若非如此,就会造成受害方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如上所述,将因侵权达成的协议转化为借条,将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并细化分期分批偿还的方案,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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